法拉力汽车告赢“法拉利”葡萄酒,获赔金额相当于一台跑车

作者: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更新时间:2022-08-27 22:31 阅读:315

法拉力汽车告赢“法拉利”葡萄酒,获赔金额相当于一台跑车


文 | WBO团队


法拉力也卖葡萄酒?日前,意大利知名汽车品牌法拉力在中国赢了官司,法院判湖南一家名为“法拉利”的葡萄酒品牌公司赔偿200万元。


200万元人民币在意大利足以购买一台法拉力入门级跑车Portof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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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葡萄酒一审败诉,被判赔200万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23日上午,长沙中院判决被告方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意大利法拉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拉力”或“法拉利”来自于对“Ferrari”通常音译,该汽车品牌由知名赛车手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创立于1929年;1947年恩佐·法拉利创建了自己的汽车制造厂即原告,开始生产赛车及高性能跑车,以“Ferrari及跃马图形”为车徽,后注册成为原告的“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


法拉力汽车告赢“法拉利”葡萄酒,获赔金额相当于一台跑车


法院认为:1992年法拉力汽车进入中国市场,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原告的第743664号“法拉力” 商标、第G649112号“Ferrari及跃马形图”商标两枚商标已在国内外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而被告冷某抢注的“法拉利”与原告英文品牌“Ferrari”的对应翻译完全一致,与原告“法拉力”高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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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拉利是普通姓氏,不存在侵权”


事实上,早在2018年,意大利法拉力公司就把法拉利葡萄酒及多名被告以侵权为由告上了长沙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并向其索赔350万元。


法拉力汽车告赢“法拉利”葡萄酒,获赔金额相当于一台跑车


消息显示,冷某在2004年2月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于2007年1月28日获得注册,商品范围是葡萄酒等酒类饮料。2008年12月10日,他投资设立“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从山东烟台定制或国外进口,运营“法拉利”葡萄酒等酒类商品,通过华润万家超市、自营的酒业商行销往市场。


在当时的审理中,长沙法拉利酒业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法拉利是意大利的普通姓氏,法拉利商标在汽车、葡萄酒等多种商品上都是并存的商标,且法拉利公司并没有使用葡萄酒商品的意图。法拉力汽车公司一并向多个商品类别申请了近20件相关商标,有意避开了酒类等已有人申请注册的类别,说明其“知道并接受”他人在先注册的结果。且原告在超过5年争议期限的情况下提出诉讼,其目的是替‘酒公司’抢夺被告的商标,再允许‘酒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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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葡萄酒LOGO、产品名、宣传均存在攀附,故败诉


本次长沙中院审理查明:被告冷某在2004年在33类上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并将原告法拉利创始人、法拉利赛车、F1赛事等作为推销“法拉利”葡萄酒的噱头,使用原告创始人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力跑车及车队图片,声称其葡萄酒来自意大利,宣扬其葡萄酒与法拉力跑车品牌存在关联,甚至将其葡萄酒产品命名都使用法拉力经典的跑车型号,如F40,F50,F458等。


法拉力汽车告赢“法拉利”葡萄酒,获赔金额相当于一台跑车


其次,冷某注册商标时,原告“法拉力”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注册“法拉利”商标并无正当理由,且在使用该商标过程,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应推定注册时主观具有恶意,属于恶意注册。


此外,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长沙法拉利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和冷某注册商标“法拉利”共同标注于葡萄酒商品之上,并配以其他涉案标识和名称,违背诚信原则,意图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搭便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关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长沙法拉利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冷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


注:部分内容源自北青Q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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