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简直就是一部文人饮酒的历史。
东汉王充的《论衡》中记载:“文王饮酒千钟,孔子百觚”,孔子的酒量虽然比文王差10倍,在酒徒中也堪称圣人了。
所以要找人喝酒,那就得会劝酒。
举杯欢庆的同时提醒参加聚会和劝酒的朋友,被劝酒人因此发生事故。
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酌怡情”本是喜事一桩过度饮酒不料酒醉人也伤。
家人朋友在一起难免会喝点小酒。
但不管多高兴要注意千万别乱劝酒,如果饮酒者出事以下这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看不起我”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他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义务导致参与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身边案例:
01、年会饮酒后死亡 公司赔偿30万
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办年会,公司员工李某在年会活动上自行饮酒后被同事发现不省人事。
立即送至义乌市復元医院抢救,于2月1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就后续事宜与李某所在的公司发生矛盾纠纷。
最终经稠江司法所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
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一次性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所有费用。
02、30万喝酒出人命,同桌赔了61万
浦江的曾某与客户、朋友等共10人一起在某宾馆聚餐,期间喝了些白酒。
聚餐结束后,众人决定到附近KTV唱歌,不胜酒力的曾某因喝醉没有同行,独自一人来到宾馆大厅睡起了觉。
次日凌晨待朋友们唱完歌回宾馆叫曾某回家时才发现,曾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浦阳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
最终当事双方于2月9日达成了一致共识:参
与同桌饮酒的赵某等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未将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向曾某家属补偿人民币61万元。
正是因为喝酒带有强烈的信号发射功能,所以劝酒者——不管是上级、客户还是“弱者”。
都天然带着一种居高临下的心态俯视对方,形成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还美其名曰“考验”对方。
酒桌上流行的一些劝酒词,生动地体现了它的信号功能。
比如,“感情浅,舔一舔;感情深,一口闷”;“感情真要铁,不怕胃出血!”
又比如,“会喝一两的喝二两,这样朋友够豪爽;会喝二两的喝五两,这样的同志要培养;
会喝半斤的喝一斤,这样哥们最贴心!”
总之契约社会不欢迎酒桌文化,中国要成为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果断抛弃酒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