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有“酒中极品”,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作者:中国酒业杂志 更新时间:2023-02-02 23:50 阅读:500

包装标有“酒中极品”,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包装标有“酒中极品”,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超市销售的商品上标有“酒中极品”等字样,消费者起诉要求三倍赔偿。日前,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李某在某超市购买4瓶白酒,共花费2036元,之后发现这4瓶白酒的外包装均印有“被中国白酒界专家誉为‘酱香经典、酒中极品’”等字样,他认为明显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遂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审理后,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4瓶白酒在外包装上印有“酱香经典、酒中极品”等字样,属于夸大所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应认定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2036元并三倍赔偿损失6108元。为此,法官也提醒商家,标签上的宣传用语不能过度夸张,使用绝对化用语则视为欺诈,须进行三倍赔偿。


法条链接:《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00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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