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表示,解决了这问题,微商三无问题将会自然消失

作者:孔文松高粱熟了酒美了 更新时间:2023-02-26 07:02 阅读:264

文 / Brian


据相关报道,翻翻朋友圈,刷屏第一的当属微商们推广的各类产品。并且,除了推销产品外,还有一些微信好友撺掇你加入微商队伍。有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同时,微商中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北京市消协近日发布的《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产品质量差、刷屏多、退款难等问题突出。所有微商调查样本都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保障自身利益。同时,“三无”产品藏匿于其中,也是令人防不胜防。这意味着,消费者随时有可能坠入陷阱。


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介绍了进行这次调查的背景和目的,杨晓军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通过微商这个渠道来购买商品或服务。同时,很多消费者也反映,微商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还有退款、退货难等。


北京消协表示,解决了这问题,微商三无问题将会自然消失



微商就是指的微信上的商家吗?其实不然。杨晓军表示,更加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凡是在社交平台上进行商业行为的商家都应该叫微商,不过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和界定。杨晓军说,法律界现在有一个新名词——“社交电商”存在争议,因为很多电商平台认为它是纯社交平台,但其实口口相传购买商品和服务应该是一种消费。另外,很多电商或者线下的商家也在社交平台上设立了公众号,消费者既可以在上面购买商品,也可以购买服务,实际上这也是消费和交易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


北京市消协2017年10月到12月期间组织开展的微商行业调查。其中的体验式调查选择了5个代表性微商行业品类,包括化妆品、养生保健、食品茶饮、农特产品、日用服装。最终合计完成了30个体验式调查样本,其中企业微商18个,个人微商12个。


反映出来的微商问题中,最突出的是“产品质量”,其内容占比达到54.57%;微商体验式调查中,产品方面得分也相对偏低,尤其是产品“三无”现象比较严重。农特产品的“三无”程度相对最严重,得分仅4.76;其次为日用服装和化妆品。在本次农特产品体验式调查的6个样本中,无论是企业微商还是个人微商,产品“三无”现象普遍存在,甚至连生产日期或过期日期都没有标示,给消费者食用带来安全隐患。


北京消协表示,解决了这问题,微商三无问题将会自然消失



其次是微商宣传方面,“暴力刷屏”和“虚假宣传”是重点问题,内容占比分别为16.2%和10.14%。其中,化妆品、日用服装暴力刷屏现象最为严重。此次测试样本每天发布产品信息都超过了3次。


微商服务方面,主要问题表现在“售后退换货”的退款困难、微商可能拉黑消费者等情况,其中养生保健、化妆品、日用服装商品类不同意退换货的占比超过50%。个人微商的售前服务态度得分为61.67,售后服务态度得分为41.67,在服务的前后态度上落差较大。


在“实物相符”调查中,化妆品、食品茶饮表现很好,全部样本实物均与宣传相符;农特产品、日用服装、养生保健相对差些,表明存在部分虚假宣传现象。在本次体验式调查中,所有微商调查样本均是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保障自身利益。另外,在本次的体验式调查中,所有微商调查样本都是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保障自身利益。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凤翔介绍,近年来来自微商方面的消费者投诉呈现越来越多的态势,法律的缺失导致了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偏多、虚假宣传等


在陈凤翔看来,现在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第一,微商在法律的层面上没有一个很严格的界定,而且法律的属性也不是特别清晰,这样从责任上就不好划分。第二,消费者比较被动,最后问题都很难得到及时或者彻底的解决。而且微商都是“亦商亦友”,它们可能会以“友”的面貌出现,但是它在经营过程中一样会盈利,所以它也是一种“商”,这确实不好界定。另外,在平台管理上,社交平台究竟是一个交友平台还是交易平台?这都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


此外,微商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由于宣传效果一般,企业微商大多不面对终端消费者进行直接销售,而普遍采用代理制进行销售,通过开代理商培训会、誓师大会等办会形式,吸引中小代理商加盟,促进大代理商团队裂变,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代理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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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在多级代理,必须保障有充足利润留在渠道中,才能吸引更多代理商加入,这种模式使微商产品的零售价格普遍较高。此外,微商通过发展三层以上代理制进行团队计酬,具有潜在传销风险。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表示,很多企业微商也非常在意这个风险,在代理模式上进行调整。部分微商企业通过由上而下选择三层以内的高级别代理进行团队计酬,既维护了核心代理成员的利益,也保证了核心代理成员的忠诚度,同时还规避了传销行为嫌疑,但这也造成了微商监管更复杂的情形,给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更大难度,值得关注。


微商目前的行业状态亟待执法部门“亮剑”。杨晓军建议,微商平台的第一责任人应该负起责任来,平台也应该起到作用。微商平台应该建立审查机制,对平台上的经营者进行信用和资质的考核,并对于它们的信用档案建立相应的记录,同时制定严格的审查和退出机制。“我们也呼吁微商平台建立诚信公约,约束它的经营者在微商平台上诚信经营。相关的律法部门和学术界应关注微商目前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关于微商的法律法规,使得我们的监管层有法可依。”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何避免在微商购物造成的权益侵害?北京市消协给出以下建议:一方面购买微商所销售的产品,多留意产品质量,切忌只贪图价格低廉,谨防买到“三无”产品;另一方面对亲友要求转发朋友圈的产品,也应多些核验,帮人是好事,但是产品若是违法违规的,未尝不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再者,即便自己从事微商,对产品质量更要把好关,切忌只追求挣钱,而不顾法律与道德。


北京消协表示,解决了这问题,微商三无问题将会自然消失



对于北京市消协发布的这份《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表示,报告抓住了消费的痛点,随着微商体量越来越大,在这个时机有针对性地通过调查和详实的数据来引起大家的重视,出台相应的监管和法规,可以对微商有一个有效的监管。潘圆提到,起初微商像星火燎原一般充斥着朋友圈,由于它是通过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推销,且多数是熟人之间的推销,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发票和商品销售证明的,所以后期消费者维权的时候面临许多困难。包括规范电商服务的《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微商的部分也是很少的。“实际上,对整个法律来讲,立法过程要有一个考察的过程,然后才能比较成熟的制定相关法规。对于相关电子商务的监管,随着时间推移,这两年才逐渐明晰。”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结果持肯定态度,他表示该报告确实在对微商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变化进行规制,特别是商务产品的概念、价格虚高以及在微商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宣。


邱宝昌说,现在的平台追溯到十几、二十几年前称为信息平台,平台可发布新闻、作品等。如果有人主张侵权,平台可利用“避风港原则”,屏蔽侵权内容,平台便可不承担责任。后来发展成有交易的像亚马逊、淘宝、京东等平台,交易平台告知侵权电商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便可免责,否则承担责任。但这个够不够呢?国家工商总局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对微商是不是一定适用该办法,众说纷纭。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大量交易,那么社交平台是不是变相的一种交易平台?是不是要负担起交易平台的责任?


邱宝昌认为,如果从理想化、可操作性来讲,交易平台中的商家由于整合监管不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平台应当先行承担责任。“如果从管理角度来讲,平台是最容易管理电商的,因为它是实名,所有交易它都知道。靠监管部门监管,靠消费者去维权,相当的困难。对于微商出现的虚假、假冒伪劣问题,我们只要把平台这个牛鼻子的责任给管好了,合理的责任做好了,这种情况就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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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交易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不仅增添了监管打击难度,一旦假劣食品、药品掺杂其中,直接会给公众带来危害。微商的另一个特点是这种商业行为是发生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旦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谁才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应该负起什么责任?潘圆认为经营者肯定是第一责任人,关键是平台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且个体维权成本非常高。他表示应该出台相应规则,比如从事微商有没有登记制度门槛,包括实名制、商品质量登记备案,若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追溯到商家,这是最基本的。此外,随着虚拟网络经济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很多小规模的电商一直没有纳入税收监管,会造成新经济发展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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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圆建议,微信等社交平台是不是可以建立受理监管的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另外,消费者维权不管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还是其他途径,平台都要借助其技术来调取相关证据协助维权。他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应该进一步明晰责任,提高承担责任的意识。对于放任或不作为的平台,应该有适度的监管和惩罚措施。


报告中还提到,有一种微商的商业模式更多依靠团队裂变,而非销售终端消费者。而且这种商业模式的经营者显然是仔细研读了打击传销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钻了法律的空子。


在邱宝昌看来,对微商的规制已经刻不容缓。原来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都不能适用于现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和电商分配权利义务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平台有技术,所有交易都会留有痕迹,它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它是不是有产品质量的问题,平台都能很清楚的查到。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介入,不能只让平台掌握数据信息,这样才会更公平合理。


在保护好平台商业信息的前提下,应该允许消费者亲自调取交易信息,商品的促销价、底价,以及来源等信息都应该进行公示。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平台和电商也不敢轻易的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现在消费者不清楚对方到底是谁,有的就是一个社交平台账号,而平台和商家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责任很难落实。


几年前,大家把它看成一个社交平台,并没有把它纳入到交易平台中去,但是这几年它已经形成一个很庞大的交易网了,所以它应该被纳入到交易平台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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