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委托他人制造18000只玻璃瓶,为何被判刑8个月?

作者:烈酒商业观察 更新时间:2022-12-01 21:55 阅读:350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有意思”案件。据悉,被告人曾某委托他人,侵权制作18000只名酒玻璃瓶子,并将其出售获利。


2021年8月,曾某因侵犯马爹利、轩尼诗公司知识产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及处罚款100000元。


一男子委托他人制造18000只玻璃瓶,为何被判刑8个月?


一男子委托他人制造18000只玻璃瓶,为何被判刑8个月?


销售4000余只玻璃瓶,获利16000元


据案件,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非法以4000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委托李某(另案处理),于重庆市某玻璃公司生产带有“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所有的“MARTELL”、“HENNESSY”、“飞燕”图案、“手持斧头”图案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共计18000只,并将其中4000余只玻璃瓶销售给上家,获利16000元。


一男子委托他人制造18000只玻璃瓶,为何被判刑8个月?


2020年12月,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他人举报后,查获了剩余13000余只玻璃瓶。经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待售的玻璃瓶价值人民币70000余元。


2021年2月2日,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曾某作出了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诉讼阶段,被告人曾某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16000。


一男子委托他人制造18000只玻璃瓶,为何被判刑8个月?


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知识产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该案中的被告人曾某,明知“MARTELL”、“HENNESSY”、“飞燕”图案、“手持斧头”等图案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仍然擅自委托他人制造并予以销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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