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威士忌酒的起源已不可考,但是能确定的是,威士忌酒在苏格兰地区的生产已经超过500年的历史,因此一般也就视苏格兰地区是所有威士忌的发源地。
根据苏格兰威士忌协会(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的说法,苏格兰威士忌是从一种名为“Uisge Beatha”(意为“生命之水”)的饮料发展而来的。
关于什么样的威士忌才能被称为苏格兰威士忌,1909年时英国政府就早已有明文规定,现行的苏格兰威士忌管理法 规是根据1988年时的“苏格兰威士忌法案”(Scotch Whisky Act 1988)所制订,该法规在1990年六月时开始生效。法案中针对苏格兰威士忌的名词定义,原文翻译如下。
苏格兰威士忌是一种威士忌,它:
1、必须在位于苏格兰的蒸馏厂里制造,只能使用水与发芽的大麦做为原料(其中只允许添加其他谷物的全谷/whole grains of other cereals),而且这些原料必须:
(1)在蒸馏厂里现地磨碎;
(2)只能利用内在的酵素系统(endogenous enzyme systems)来转化为可发酵的物质;且只添加酵母来进行发酵;
2、只能被蒸馏到酒精度(ABV)少于94.8%的水平,如此才能保留蒸馏产物中使用的原料与蒸馏方法所造成的香气与口味;
3、只能装在容量不超过700升的橡木桶中,置于位在苏格兰的保税仓中进行陈放,而陈放时间不能短于三年;
4、只能拥有因其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与陈年的方法所产生之色泽、香气与口味,且除了水与酒用焦糖(spirit caramel)之外禁止添加其他物质;
1988年苏格兰威士忌法案禁止在苏格兰境内制造其他不是苏格兰威士忌的威士忌种类。
1988年苏格兰威士忌法案与欧洲烈酒定义规范(European Spirits Definition Regulation)都规定任何想要在欧盟境内销售或从欧盟外销的苏格兰威士忌,其装瓶后酒精度都不得低于40% ABV的下限。
驭凡洋酒教育 世界烈酒教育市场的领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