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一歌厅卖了58000元的假洋酒,员工被拘役3个月

作者:烈酒商业观察 更新时间:2022-11-30 12:55 阅读:534

江阴市西郊魅丽花冠歌厅明知芝华士、黑牌、马爹利、轩尼诗等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采购并销售,销售收入达到5.8万余元。


日前,这起贩卖假冒烈性洋酒的案件一审宣判,该公司员工施某军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歌厅也被处以罚款40000元。


江阴一歌厅卖了58000元的假洋酒,员工被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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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员工知假卖假,获利20000元


根据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描述:施某军在经营魅丽歌厅期间,于2018年7月至12月在明知黎某所销售的芝华士、黑牌、马爹利、轩尼诗等洋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6500余元的价格购买假洋酒共计197瓶。


在这期间,施某军将这些假冒洋酒在魅丽歌厅内加价销售,总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831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江阴市公安局在魅丽歌厅查获假冒黑牌洋酒5瓶、假冒芝华士洋酒5瓶、假冒轩尼诗洋酒6瓶、假冒马爹利洋酒1瓶、假冒皇家礼炮洋酒1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560元。


消息显示,施某军为江阴市西郊魅丽花冠歌厅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2月8日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施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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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被罚40000元,员工被罚20000元并拘役三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魅丽歌厅、被告人施某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魅丽歌厅、被告人施某军均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阴市西郊魅丽花冠歌厅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施某军则因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BO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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